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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雇司机卸货时受伤,雇主被判担责

作者:王思军  更新时间 : 2017-05-18  浏览量:335


二零一三年我所代理一起雇员受害索赔案件,历经两审,最终法院判决雇主赔偿雇员各项损失二十余万元。

案情:李某受雇于程某,为其开货车从烟台往潍坊运输木材,某天李某驾车运货到达潍坊后,在卸货过程中被车上滚落的木头砸伤脚,为此花费医疗费九万多元,并作了脚趾切除手术,后经鉴定其伤情构成七级伤残。雇主程某认为,李某的职责是开车运货,其没有卸货的义务,而且当时是因收货人雇佣的叉车操作不当导致木头滑落,因此其不承担责任,仅垫付了四万元的医疗费。

李某委托我们提起诉讼,我们分析案情后认为: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,作为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害,其可以选择要求直接侵权人赔偿,也可选择要求雇主赔偿。考虑到以后的执行问题,我们选择起诉雇主。为防止雇主程某否认双方雇佣关系的存在,在起诉之前我们与李某共同到事发地调查事故发生经过,取得了收货人及叉车所有人的相关证明,并将与程某的通话过程进行了录音。因此,一审判决支持了我们二十余万元的索赔请求。

程某不服提起上诉,理由是应由直接侵权人担责、一审按城乡结合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不符合规定、伤残鉴定不合法等,我们根据程某上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应诉。最终,二审法院驳回了程某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

通过该案,可以看出在人身损害类案件中,受伤害方诉前的证据收集极为重要,因为现实中此类案件的直接证据较少,且搜集有一定难度,如缺乏证据,被告方在庭审中很有可能否认其与受害方受伤害之间的关系,对受伤害方而言极为被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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